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物馆藏品征集与管理,提高藏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征集原则
第一条 藏品征集工作应严格遵循如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
(二)非营利;
(三)科学、合理,杜绝赝品和价格严重虚高;
(四)公开、公正、廉洁;
(五)藏品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的价值;
(六)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
第二章 征集范围
第二条 征集的范围主要是各个历史时期与内丘历史、邢窑有关的陶瓷文物。主要范围如下:
(一)与邢台内丘有关的出土文物;
(二)与内丘有关的手稿、照片和地方文献等资料;
(三)与内丘有关的牌匾、奖状、证书、奖杯等;
(四)与邢窑相关的文物和图书典籍;
(五)名家为内丘题字和字画作品等;
(六)影响内丘发展有关资料;
(七)其他有必要征集的藏品。
第三章 征集方式
第三条 征集办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征集:
(一)无偿捐赠;
(二)有偿征集(拍卖购买、协商购买等);
(三)接收考古发掘的移交文物;
(四)接收其他国有藏品的调拨文物;
(五)接收公安、海关、法院、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
(六)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四条 对无偿捐献者,征集办颁发捐赠证书或奖状,并视情况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并出具报告说明该金额的合理性并备案。
第五条 对有偿征集者,参考藏品市场价格,由征集办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征集。
第六条 对移交、调拨和依法没收的藏品,按要求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征集程序
第七条 成立内丘县文化和广电旅游局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县文广旅体局局长担任组长,相关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局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征集办主要负责藏品的收集、筛选、洽谈、上报、入库,提交征集工作的绩效报告,负责组织专家鉴定、评估和征集藏品目录、价格的初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听取征集办的情况汇报、征集藏品的审批和解决征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征集藏品的筛选。征集办将拟征集藏品进行收集、筛选,提出征集藏品目录清单并审核。
第九条 专家鉴定和评估。征集办根据提交的征集藏品目录清单,组织相关专家(不少于3人)对拟征集藏品进行初步鉴定和价格评估,必要时可邀请上级相关藏品专家,辨别真伪,拟定评估价(按平均价),提出理由,确定入选藏品。
第十条 讨论决定。专家鉴定和评估完成后,由专家填写鉴定评估意见书后,提交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最终确定需征集的藏品和藏品指导价。征集办按照低于或等于征集指导价与藏品收藏单位或个人进行洽谈,如洽谈无果,且认为确需征集该藏品,可将征集指导价上浮10%以内,提请领导小组重新讨论。
第十一条 征集公示。对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与征集单位或个人谈妥的藏品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给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二条 批准实施。经公示无异议后,征集办填写《平阳南拳博物馆藏品征集审批表》,与藏品征集目录、专家鉴定评估意见等材料一并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征集。
第十三条 登记入库。征集办对新征集的藏品做好藏品的接收、登记、入库、编目和建档工作,确保藏品安全。
第五章 征集经费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征集办应加强对征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注重征集的藏品品质,并指定专业人员做好固定资产保管、入帐和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在征集活动中,支付广告信息(图、文)费、专家鉴定费、藏品征购费、包装运输费、工作人员差旅费等计入征集费用。
第十六条 在征集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征集藏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邢窑遗址博物馆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另行议定。